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梅州华侨城分公司
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锋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4民初59号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梅州华侨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城科技路锦发君城A1、A2地块裙楼地上第一层部分及第二层整层。

负责人:翁泽辉,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娜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雅,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210号楼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公司董事。

被告: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路181号7层701户。

法定代表人:CHUNGCURKCHIN,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锋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3层395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琳,公司执行董事。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梅州华侨城分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锋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人民币237.5元。

审判长黄莉芬

审判员陈立民

审判员曾园芳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范宇辉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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