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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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 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亿零七百一十二万五千八百九十二元六角五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逾期利息[计算公式:206712468.65*0.06%*自2019年1月15日(含)至贷款本金偿清日(不含)的存续天数]、逾期补仓违约金[计算公式:475000000*0.05%*贷款自2018年5月8日(含)至2019年1月14日(不含)的存续天数+206712468.65*0.05%*贷款自2019年1月15日(含)至贷款本金偿清日(不含)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履约保障比例达到预警值以上的天数]。本项执行标的之合计金额,以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为限。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三十七万七千七百五十五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质押给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的ST厦华(证券代码:600870)59018396股、9666667股、21346500股股票,用于本裁定第一至四项的执行。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