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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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水新华印刷厂 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甘0502执1513号 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水新华印刷厂: 本院执行的(2020)甘0502执1513号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新华印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天水新华印刷厂已自动履行了中院作出的(2018)甘05民终3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工程款92625.20元,利息447374.80元,案件受理费22640元,共计5626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陈建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焦 凡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