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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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至2020年5月6日产生的利息53506.85元,并自2020年5月7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14%承担利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8元,减半收取4779元;案件保全申请费3420元,由被告***、***、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