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定西市兴陇企业联合商会 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 定西市绿康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定西市绿康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12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17日起到2019年10月17日止按每月1%计算的利息65520元,合计377520元。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所欠货款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包格日乐、何七十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包格日乐、何七十三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