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定西市兴陇企业联合商会
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
定西市绿康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定西市绿康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12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17日起到2019年10月17日止按每月1%计算的利息65520元,合计377520元。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所欠货款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包格日乐、何七十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包格日乐、何七十三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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