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雅瓷轩陶瓷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潮安区龙湖雅瓷轩陶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侵犯原告第l0065565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潮安区龙湖雅瓷轩陶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潮安区龙湖雅瓷轩陶瓷厂、***负担900元。被告潮安区龙湖雅瓷轩陶瓷厂、***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潮安区龙湖雅瓷轩陶瓷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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