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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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247051.36元,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229412.26(不包含已赔付的10000元),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20552.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费及鉴定费共计11523.43元,在抵减***垫付的医疗费36992元后,超付部分25468.57元,***应依法返还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费及鉴定费共计12248.93元,在抵减***实际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和护理费20000元后,超付部分27751.07元,***应依法返还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费及鉴定费共计2366.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直接汇入本院货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户名:石门县人民法院,账号:43×××2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计4565元,由原告***、***、***负担744元,被告***负担38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