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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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欧某、***、***73200元; 三、变更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欧某、***、***372968.7元; 四、被上诉人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欧某、***、***93242.18元; 五、驳回上诉人***、***、欧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70元,减半收取6735元,由上诉人***、***、欧某、***、***负担3317元,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负担660元,被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218元,被上诉人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负担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0元(上诉人***、***、欧某、***、***已申请缓交),由上诉人***、***、欧某、***、***负担6634元,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负担1320元,被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436元,被上诉人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负担10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