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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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24717.0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胡大钊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晓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