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佳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吉林华庭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吉林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000000000128344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

二、原告吉林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购房款904585元及物业维修基金16801.2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林华庭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75000元。

上述二、三项合并执行后,原告吉林华庭置业有限公司需返还被告***购房款829585元及物业维修基金16801.2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16元,减半收取为90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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