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佳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吉林华庭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吉林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000000000128344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 二、原告吉林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购房款904585元及物业维修基金16801.2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林华庭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75000元。 上述二、三项合并执行后,原告吉林华庭置业有限公司需返还被告***购房款829585元及物业维修基金16801.2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16元,减半收取为90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