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威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30080.16元,并自2019年1月22日起每月支付835.56元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威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29896.46元,并自2019年1月22日起以546054元为基数按日0.005%支付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威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为原告***、***办理所购商品房产权转移过户登记相关手续的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被告威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