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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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合计3264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剩余损失62118.85元的70%即43483.2元(包含被告***已支付的医药费177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的鉴定费805元的70%即563.5元。

以上给付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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