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302执恢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 负责人肖晓光,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肖峰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被执行人肖峰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作出的(2017)湘1302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经过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案卷举证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于2020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及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公积金、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肖峰雄名下有一幢房产,且系本案抵押物,本院已依法查封。另核实,上述房产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暂不宜处置,本院暂未予以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肖峰雄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7月11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除上述暂不宜处置的抵押物之处,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0年8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1247258.42元及利息、罚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幢,因暂不宜处置,本院暂未予以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彭逸舟 审判员黄燕璋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汤志远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