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案外人高光云、赵女娃提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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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朝阳工贸有限公司 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止本院(2020)陕0603执13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塞上明珠小区4号楼4单元1202室房屋的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