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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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1580.82元、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1289.55元、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1186.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主要责任比例70%赔偿原告***4900.62元、赔偿原告***448.7元、赔偿原告***2956.52元、赔偿原告***2760.37元。 三、被告怀安全顺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次要责任比例30%赔偿原告***2100.27元、赔偿原告***192.3元、赔偿原告***1267.08元、赔偿原告***1183.0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05元,被告怀安全顺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8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