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玛曲县民富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
兰州众鑫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借款本金2382624.7元、利息72903.69元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82624.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5‰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玛曲县民富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如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在抵押财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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