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普安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21809元; 二、贵州省普安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黔西南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上述工程款; 三、***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