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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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截至2020年4月9日为人民币20004.6元;从2020年4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9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