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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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险商洛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顺达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路产损失18240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险商洛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顺达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给王某某、鬲培钰、李某乙、张某乙、姚某某、徐某某、乐某某、韦某某、张某甲、吕某某、杨某某、房某某、汪某某、李某甲造成的损失108146.67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顺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计1734元,由原告顺达公司负担408元,由被告阳光财险商洛支公司负担13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