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固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武汉晋皇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晋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61046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104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晋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7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人民币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固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2元,由原告***、***、***、***负担1890元,被告武汉晋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