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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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延边兴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吉市食品水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返还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