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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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者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其他规定情形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