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68.38元及利息5744.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往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825%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7元,减半收取2178.5元,保全申请费1539元,共计3717.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