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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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2019年8月19日前利息354638.41元(含利息、罚息、复利),及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确定;

二、被告***、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对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01×××07、73×××33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的其他诉

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6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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