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白城市万康轿车出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326.55元、残疾赔偿金17,872.4元,合计38,198.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赔偿***医疗费35,889.32元(45,889.32元扣除交强险10,000元限额)、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合计36,789.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白城市万康轿车出租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由***负担92.6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负担426.55元,***负担410.8元;鉴定费21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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