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881民初525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个体,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董事长。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蒙古族,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北区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41,746.00元;2.要求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每日5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二被告给付之日止);3.要求白城市洮北区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将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范围为室内外装饰工程以甲方装饰方案图纸内容和设计补充说明为依据,详见双方确定的报价清单(不包括消防、空调、弱电)。约定工程造价以综合单项清单为准,水电按建筑面积核算,其他单项按实际面积为准,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约定工程款在施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98%,并约定如二被告不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二被告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现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分项向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工程量验收单,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验收单中全部盖章及签字确认,至今,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40,000.00元,尚欠5,461,996.12元未支付,在原告向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洮南康泰工程签证统计表》中,加盖了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且二被告单位高管存在重合情形,原告认为二被告公司存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故诉请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白城市洮北区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依据,洮南康泰公司与洮北康泰公司是不同法定代表人,投资主体、地域管辖不同,与洮北康泰公司无关;原告不具备施工资质要求,故质量、价格存在问题,有待鉴定;原告诉请价格与事实不符,需要核算,应按无资质核实工程造价;合同约定竣工期是2019年4月30日,原告没有完全竣工,部分工程不合格,没有交付使用,没有工程监督机构、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报告,严重影响了我方预定2019年10月1日正常营业,给我方造成日1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日5千元,累计达6,750,000.00元,且还在继续扩大;我方已付工程款2,307,500.00元;合同约定工程款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付百分之八十,前提是验收合格;合同约定原告方不能如期完工,每超一日应向我方缴纳违约金1000元,现原告违约430日;本案争议的不动产施工合同,没有通过官方验收,没有报告,没有交付使用,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与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的答辩一致。

被告***在诉讼期间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辩称内容与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的答辩一致。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书一份;2.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3.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施工方案延期协议书二份;4.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账协议一份;5.被告方付款明细一份;6.企业信息报告二份;7.施工统计表五份。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4、6无异议,对证据2、3质证意见为:验收是分项的,验收合格是单向验收,不是整体验收合格,许多项目没有完工,不具备验收条件;对证据5质证意见为:房屋抵账时原告清楚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原告自己记录的明细,与我方所付款项不符;对证据7质证意见为:验收表中有一万元有勾抹,实际没有,因用于抵账的起亚轿车是洮北公司的,明珠花园的商品楼是***的,所以一份验收表加盖洮北公司章了,不存在二个公司账目混同。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同意洮南公司质证意见,与洮北公司无关。

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北区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工程照片20页;3.抵账协议一份;4.原告方出具的收据3张(1张原件、二张复印件);5.银行汇款回单一张;6.付款明细表一份。原告方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在合同中签字是适格主体;原告已完成项目被告均已验收合格,因为被告的配套施工方案没有到位,部门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因被告未能为原告办理抵账房屋产权过户,不能作为抵偿工程款依据;宝马车双方约定价格25万元不是30万元。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北区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原告方质证意见同上。

被告***在诉讼期间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因其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答辩,结合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本案争议的证据和问题认定如下;

一、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工程款人民币4,815,326.12元(即735,806,12元﹢71,200.00元﹢2,648,648.00元﹢2,969,292.00元﹢406,000.00元×98%-920,000.00元-730,000.00元-50,000.00元-157,500.00元-15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292元,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和***承担45323元,原告承担59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洮南市康泰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和***承担480元,原告承担4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俊生

审判员邢国光

人民陪审员马万水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楠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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