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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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借款本息合计75273.07元及利息(本金73678.72元,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2020年4月11日止;本金71678.72元自2020年4月12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起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履行完毕; 二、被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00元、减半收取841.00元(原告预交866.00元),由被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