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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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 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3民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 法定代表人:周继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云,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志,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水市人民法院(2019)云332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按上诉人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树军 审判员高林 审判员杨继娟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魏薇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