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26000元,并且支付截至2019年9月2日的利息3675.31元、罚息8247.60元; 二、被告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3675.31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395%上浮50%即年利率11.0925%计算); 三、被告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1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8元,减半收取计3934元,财产保全费2710元,均由被告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