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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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257772.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应扣减,被告***已支付原告的53000元应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款到位后扣除其应承担的诉讼费后予以退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9元,由原告***负担209元,由被告***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