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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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溢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溢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408213.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2408213.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代偿款项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溢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