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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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津联电力有限公司 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爱信(天津)车身零部件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爱信(天津)车身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15267.36元; 二、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6.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509元,由被告爱信(天津)车身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