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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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国华家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赔偿损失125358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国华家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3620元,被告负担83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