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唐山中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抚顺联亿达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中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抚顺联亿达经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58,518.95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6元,由被告唐山中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