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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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凯格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莲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75061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6元,因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本院按规定收取1240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莲花支公司负担10820元,被告***、深圳市前海凯格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