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中经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 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信中经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国信”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国信”字样; 二、被告国信中经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国信中经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