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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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的《兴文县2016年度第一批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标段:兴文县古宋镇金龙村、梧桐村、桃子坪村、金凤村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合同》; 二、被告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兴文县国土资源局工程款4295.68元; 三、驳回原告兴文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2元,由被告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