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市热力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2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68.50元,由原告***负担1434.25元,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负担143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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