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普康电子有限公司 信达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深圳市普康电子有限公司与信达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5日签订的二份《产品检测服务合同》已解除; 二、信达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普康电子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1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60000元为本金,分别从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之和); 三、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普康电子有限公司支付33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3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元、保全费1137元,由信达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