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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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永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1805.84元; 二、被告广州永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与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10.36元,由原告负担3374.24元,由被告***、广州永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36.12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616元,由被告***、广州永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241.76元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广州永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69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