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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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3年2月4日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2元,由原告***负担955元,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