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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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彩莲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尚欠的装修价款人民币1136850.96元。 二、被告苏州彩莲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退还原告***尚欠的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20496)。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666元,由原告***负担19443元,由被告苏州彩莲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223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44089);鉴定费42885元,由被告苏州彩莲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