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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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东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立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市立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16029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账号:32201***2015306,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 二、被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3382587.94元范围内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3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41元,由原告苏州市立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1元,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840元(该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