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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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荣华、俞井伟、顾峰共同赔偿原告苏州俊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76.5万元。 二、原告苏州俊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赔偿被告杨荣华房屋租金损失9万元。 上述第一、二项合并执行,被告杨荣华、俞井伟、顾峰应共同赔偿原告苏州俊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67.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苏州俊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荣华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58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7744元,三被告杨荣华、俞井伟、顾峰负担8100元(其中三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反诉费4738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人民币6408元,由原告负担2560元,被告(反诉原告)杨荣华负担3848元(其中原告负担部分,被告杨荣华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