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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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相城区苏相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琳桥绿化有限公司 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琳桥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889630.4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9622)。 二、被告苏州相城区苏相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9917.04元,鉴定费62376元,合计92293.04元,由原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188.04元,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琳桥绿化有限公司、苏州相城区苏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1105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