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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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2540号]不动产权归***所有。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被告***与第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单》所欠数额代被告***涤除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房屋的抵押权(包含本金、利息或违约金等)。第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应协助原告***办理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不动产权的抵押权涤除手续。原告***履行完毕该付款义务后,可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于涤除银行抵押权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2540号]不动产权的过户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0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629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99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至相关公告机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