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市辉旺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6月11日的贷款本金50万元、期内利息11475元,合计人民币511475元。被告***并应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以欠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赔偿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4560元。

上述第一、第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苏州市辉旺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为1081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人民币14830元,由被告***、***、苏州市辉旺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方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423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31)被告***、***、苏州市辉旺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600元,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至相关公告机构,由被告***、***、苏州市辉旺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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