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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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苏州华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申联玩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被告苏州申联玩具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本金23897405.1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167757.39元,共计31065162.51元。同时,原告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还享有律师费破产债权522796元。上述破产债权合计31587958.51元。 二、对于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申联玩具公司位于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浒东公路88号的房产(权属证明编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号,他项权证编号苏房他证相城字第××号他项权证)折价、拍卖或者变价所得的价款在2126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苏州申联玩具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的土地(权属证明编号相国用(2012)第0700107号,他项权证编号相他项(2012)第20120700333号)折价、拍卖或者变价所得的价款在91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对于上述第一项债权,被告***、***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2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7237元,由被告苏州申联玩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760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