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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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苏州宝盛道谷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彩莲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约》及《合同主体变更四方协议》、《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7月10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宝盛道谷酒店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宝盛道谷酒店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2408946.96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以2408946.9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宝盛道谷酒店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3173982.71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以13173982.71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宝盛道谷酒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滞纳金人民币5520元。 六、苏州彩莲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七、驳回原告苏州宝盛道谷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45765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62658元,由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彩莲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账户,户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41594,原告预交款项本院予以退还);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22000元,由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彩莲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经交纳至鉴定机构,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