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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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新都乐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4民初5180号 原告:成都新都乐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应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四川拱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新都乐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新都乐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新都乐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乐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倩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